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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延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工作制度汇编

 
 
 
 
 
延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工作制度汇编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编
 
 
目    录
 
 
 
1、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2、人大代表权利……………………………………()
3、人大代表义务……………………………………()
4、镇(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5、社区(村)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职责……()
6、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
7、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调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根据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共延吉市委关于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的批复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健全组织机构
经市委批复,今年4月在各镇、街道已经建立了 “代表工作联络站”、“代表工作办公室”,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职责,并完善了各项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了把活动基地建设得更好,使工作更加深入开展,在现有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把人大代表活动推向更新的阶段。
1、将各镇“代表工作联络站”更名为“代表工作办公室”。
2、市人大的各专业代表团在街道“代表工作办公室”开展活动。财贸代表团进入新兴街道、公园街道,工业代表团进入进学街道、建工街道,城建代表团进入北山街道,教科文卫代表团进入河南街道。街道代表团的代表按所在街道参加活动。各镇“代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人大主席担任,副主任由人大代表担任。各街道“代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是人大代表的街道党政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专业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担任。
各代表团的团(组)集中活动可按团(组)建制随时开展。
延吉市出席省、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活动。
3、“代表工作办公室”下设“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农村“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设在村,城市“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设在社区。没有人大代表或代表人数较少的村,可以几个村联合组建“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活动地点设在村委会办公室,站长、副站长由人大代表担任。每个街道在两个社区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站长由代表团的组长担任,副站长由社区主任担任,活动地点设在社区办公室。各镇所辖地的市、镇人大代表由各镇“代表工作办公室”划分到“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开展活动。
4、机构建设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其他各工作委员会按责任分工开展工作,各“代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年内全部完成。
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工作任务
代表活动基地,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载体,是代表学习、活动的主要阵地,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代表联系选民的桥梁纽带。为充分发挥“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的载体作用,必须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1、组织本社区、本村的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全国、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 “代表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辖区内的“三查(察)”、座谈会等活动,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社区、本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要确定日期,确定代表,按时接待选民。及时收集、整理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即时能够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办好,需要向“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反映的,要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要提前做好准备,提出质量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协调督促辖区人大代表为延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做有实际效果的好事实事,为帮扶贫困户搭桥结对。
5、组织安排人大代表联系走访选民和选举单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7、跟踪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办理工作。
8、组织人大代表交流履职情况,总结宣传先进事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9、做好人大常委会文件、资料、报刊的收发、保管、保密和清理工作,收集影像、图片、文字资料。
10、监督代表履职情况、行为规范情况,特别是要对违法违规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11、“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要认真召集代表,动员选民开展好各项活动,要将各项活动情况、各位代表的履职情况详细收集、记录在案,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 “代表工作办公室”,每月底再由 “代表工作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三、人大代表履职的具体要求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只有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此,依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使代表能够主动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为了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每月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全市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1、人大代表必须认真、积极、按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工作办公室”、“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好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2、开展“三个一”活动,即:要认真参加接待日活动,并要深入实际,深入选民,搞好调查研究,倾听选民呼声,每年必须为选民解决一件以上富有实效的实事好事;结合本区域和延吉市的实际,每年必须提出一条以上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建议或意见;发扬代表高尚的品德和风格,每位代表每年根据本人的实际能力献爱心,必须帮扶一个以上困难户或贫困学生。
3、人大代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以身作则,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履行职责的典范。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出现,更不能违法违纪。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任务
为做好代表活动基地建设工作,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要在指导、督促、检查、收集、汇总等工作上起到统揽全局的作用,现分工如下。
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活动基地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整理、汇总人大代表履职的详细情况;建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三个一”活动开展情况;编写人大代表通报、简报,每月向全市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年末全面总结。
办公室:协助财贸农林工作委员会开展代表活动。
信访办公室:协助工交城建工作委员会开展代表活动。
工交城建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业和城建代表团开展代表活动。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街道代表团开展代表活动。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负责教科文卫代表团开展代表活动。
民侨外工作委员会:协助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开展代表活动。
财贸农林工作委员会:负责财贸和农业代表团开展代表活动。
五、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工作考核
为了进一步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基地建设工作,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履职好的人大代表及机构负责人进行表扬,对履职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或劝退,具体办法如下。
1、以下工作完成出色的进行表扬:
认真参加各项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带头遵纪守法,并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真正起到代表作用的;
每年在开展“三个一”活动中不缺项,并成绩突出的;
组织代表活动开展得好,全面完成活动任务的机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参加活动不积极,每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缺席记录的;
参加活动不认真,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每年“三个一”活动中缺少一项的;
超越法律范围,有违规行为的;
召集和组织代表活动不及时,质量不高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劝退:
每年参加代表活动有三次无故缺席的;
参加代表大会有一次无故缺席的;
每年“三个一”活动中缺少两项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由有关方面查实的。
 
 
 
 
 
 
 
 
 
 
 
 
 
 
 
人大代表权利
 
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名推荐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权利;
3、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4、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5、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6、人身特别保护权;
7、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8、执行代表职务补助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
 
 
 
 
人大代表义务
 
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一般公民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因其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6)遵守有关规则和纪律。有关规则和纪律,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场纪律以及对代表的行为要求等。
 
 
 
 
 
 
 
 
 
 
 
 
 
 
 
 
镇(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本镇(街道)的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全国、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 “代表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辖区内的“三查(察)”、座谈会等活动,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镇(街道)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及时收集、整理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即时能够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办好。
4、协调督促辖区人大代表为延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做有实际效果的好事实事,为帮扶贫困户搭桥结对。
5、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6、组织人大代表交流履职情况,总结宣传先进事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社区(村)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职责
 
1、组织本社区(村)的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全国、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镇(街道) “代表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辖区内的“三查(察)”、座谈会等活动,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社区(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及时收集、整理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即时能够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办好。
4、协调督促辖区人大代表为延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做有实际效果的好事实事,为帮扶贫困户搭桥结对。
5、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6、组织人大代表交流履职情况,总结宣传先进事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
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9年5月26日延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促进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第二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有:
(一)学习、宣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职情况;
(三)走访选区,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发挥纽带作用和监督职能的情况;
(四)立足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三条  代表述职一般采取直接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方式进行,并认真听取选区、选民代表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各镇(街道)“代表工作办公室”和各社区(村)“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组织本选区选民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评议,还可以邀请代表原选区的选民代表10—20人与社区(村)居民一起评议代表。
第四条  推选选民代表必须是原选区的选民,选民代表应当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反映选民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各选区负责人或“代表工作办公室”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负责人部署和主持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第六条  述职评议以一个选区或几个选区为单位,召开述职评议大会,大会采取听取人大代表述职、选民提问、书面测评等形式,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
第七条  各选区、各镇(街道)“代表工作办公室”、各社区(村)“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应当召开市人大代表、部分选民或选区负责人座谈会,对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进行总结,反馈书面测评结果,对如何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于不称职票数超过60%的市人大代表,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依法由选民予以罢免。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选区、各镇(街道)“代表工作办公室”、各社区(村)“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成立3—5人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述职评议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联络。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
 
(2009年5月26日延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应积极向原选区选民宣传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反映。每季度联系选民至少1次,每年联系选民不少于5人。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每个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小组述职1次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四条  代表可采取走访、调查、视察、座谈、接待选民来访以及结合原选区内召开的有关基层干部会议或群众会议等方式,征求选民意见,回答选民询问。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和要求;代表收集的选民意见和要求,会议期间,可依法采用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向选民传达大会的主要精神及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并积极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应及时向选民反馈选民意见和要求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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